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生环罚字[2020] 3号
企业名称:威信凤来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629MA6K7BG308
法定代表人:江龙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林凤镇金凤村锅底凼
威信凤来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一案 , 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 年 04 月21日对你威信凤来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且未正常运行,养殖场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1、2020年04月21日《威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对该合作社业主江祖沛进行调查询问的《威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环境违法照片资料;4、该合作社业主江祖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我分局于2020年 05月 21日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威生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分局认为你合作社在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态度积极诚恳,认识深刻。经研究,决定对你合作社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分局案件审议小组2020年04月23日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
你合作社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威信县支行
户 名:威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242397010400103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威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
2020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