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生环罚字[2020] 6号
企业名称:威信县华宫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9MA6PF1AL0T
法定代表人:吴化义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墨黑村民委员会墨黑办事处
威信县华宫家具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案 , 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 2020 年 5月 15日对你威信县华宫家具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家具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2020年05月15日《威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对该家具厂业主吴化权进行调查询问的《威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环境违法照片资料;4、该家具厂业主吴化权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你家具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 6月 1日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威生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家具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家具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分局认为你家具厂在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态度积极诚恳,认识深刻。经研究,决定对你家具厂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我分局案件审议小组2020年5月29日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家具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零贰佰元整(小写:10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家具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
你家具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威信县支行
户 名:威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242397010400103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威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