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生环罚字[2020] 1号
企业名称:宜宾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鸿丰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07282436W 法定代表人:肖平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庙沟镇扎实沟村孟家寨村民小组 宜宾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鸿丰煤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案 , 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 2019 年 12 月 9日对你宜宾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鸿丰煤矿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煤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河道。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12月9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负责人王忠书、谢作武进行调查询问的《威信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3、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资料;4、该公司营业执照1份;5、公司负责人王忠书、谢作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 3月 4日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威生环罚听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该煤矿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分局认为你公司该煤矿在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态度积极诚恳,认识深刻。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煤矿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我分局案件审议小组2020年3月3日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该煤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2、责令你公司该煤矿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威信县支行 户 名:威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242397010400103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威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